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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OO/邱OO 不起訴處分

劉OO/邱OO 不起訴處分

詳細介紹
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|香港豐0 商標法等案件實務成果 不起訴處分
迎向勝訴|實務成果

商標法等案件 劉OO /邱OO不起訴處分 案件|刑事實務成果(桃檢)

  •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
  • 涉案類型商標法等案件
  • 處分結果不起訴處分
  • 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
  • 選任辯護人蘇彥文律師
  • 備註案號與個資已遮蔽(依文件呈現)
處理成果摘要

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,認定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,案件於偵查程序即告終結。 對當事人而言,不起訴處分代表檢方未將案件提起公訴,得以避免進入法院審判程序, 並降低刑事風險與後續衍生影響。

商標法等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,常聚焦於:是否屬「商標使用」行為、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誤認、 商品/服務是否具類似性,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或可歸責認識。 若能及早整理來源或授權資料、交易/出貨紀錄、平台上架/下架紀錄與對話往來, 通常更有利於釐清責任邊界與降低誤判風險。

案件重點解析

不起訴處分的核心意義,在於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支持提起公訴,或案件未符合刑事追訴之要件, 因而在偵查程序即予以終結。以商標法等案件而言,僅有「標識相似」並不必然構成犯罪, 實務仍會綜合評估使用方式、交易流程、商品/服務類似性、消費者混淆可能性與主觀犯意等因素。 因此,面對偵查程序時,建議先將客觀資料做系統化整理(例如:商品來源、授權或合法取得證明、 出貨與金流、平台操作紀錄、與相關人之對話紀錄等),並以「構成要件」與「證據強度」為主軸釐清爭點, 往往能更有效率地控管風險,避免案件不必要地擴大或進入審判程序。

構成要件判斷

是否為商標使用行為、商品/服務類似性、標識近似程度與混淆誤認可能性。

證據審查重點

來源/授權資料、交易與出貨紀錄、平台上架資訊、對話往來與實際使用情境。

不起訴的意義

案件於偵查階段即終結,避免進入法院審判程序,降低刑事風險與後續影響。

若您面臨商標法、仿冒或相關刑事風險(通知到案、傳票、偵查庭),建議及早整理文件與證據並諮詢律師, 以利釐清構成要件、掌握應對策略與風險控管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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