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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OO 不起訴處分書

江OO 不起訴處分書

詳細介紹
無罪判決

刑法妨害秘密案件不起訴處分

江OO 案件|刑事實務成果

  • 案件類型:刑事案件(刑法妨害秘密相關)
  • 審級:偵查案件
  • 判決結果:不起訴確定
  • 法院: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
  • 選任辯護人:蘇彥文 律師
本案屬刑法妨害秘密相關刑事案件,因修法前未區分身體隱私部位與性影像,均不處罰未遂犯,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成果價值:須注意法條規定之構成要件,例如對於未處罰未遂犯之犯罪,基於罪刑法定主義,法院應依法為無罪判決。再例如修法前後之法律適用,亦為重要辯護方向之一。

案件重點解析

刑法妨害秘密相關刑事案件,對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,與性影像之保護,係有所區別,前者並不處罰未遂犯;後者則處罰未遂犯,故若未查扣記憶卡或所查扣之記憶卡中無影像,均屬未遂犯。因此,從偵查階段起就針對「事實、證據、法律要件」 建立一套可被法院理解與採信的論證結構,能大幅提升案件處理的效率與安全性。

構成要件審查

是否符合刑法罰的要件,包含新舊法適用及是否處罰未遂犯等核心判斷。

證據與事實鏈

證據是否足以完整證明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,並排除合理懷疑。

不起訴處分意義

免除後續刑事責任風險,並為後續爭議處理與風險控管建立有利基礎。

若您面臨商標刑事爭議、遭提告或需要評估訴訟策略,建議及早諮詢並先盤點證據與使用情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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