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部司法實務

114年憲判字第1號 【憲法訴訟法修正案】

司法實務|憲法與民主原則

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,為何是民主正當性的關鍵

從國民主權到多數決的正當性,法院如何看待立法程序的民主要求

先看重點結論

  • 立法程序是否民主,關鍵不只在結果,更在於過程是否公開透明
  • 充分的討論是民主妥協的前提,也是多數決正當性的基礎
  • 未經公開與討論的立法,將削弱人民問責與國民主權的實現
立法院作為民主國會,其立法程序須得以彰顯人民意志,並使人民對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問責的機會,始符合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的意旨;其具體表現方式,主要即為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。公開透明原則要求立法程序的過程、方式、標的與表決情形等,應盡可能對人民公開,使人民得以獲取相關資訊,據以向民意代表問責,並得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,參與立法權行使階段的立法政策與內容的討論,即時將公民意見反映於國會。就此而言,公開透明原則乃民主問責與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必要前提,自屬憲法民主原則中程序性要求的一環。基於討論原則,立法委員作為全民的代表,而非僅是特定選民的委任代表,其於議案的主張與意見分歧時,即應於立法程序中,就議案內容的不同意見與立場盡可能為溝通、討論,並共同尋求折衷、妥協方案的可能。民主程序正是妥協的程序,而妥協須立基於充分的溝通與討論。透過立法程序中議案的討論過程,不同立場與主張所代表的各種民意方得以顯現,進而以表決方式得出代表多數民意主張的結果。於此前提下,最終表決得出的多數決定,始符合少數獲得充分尊重下服從多數,多數代表全體的民主原則精神,並具備得以代表民意的民主正當性,實現國民主權原則的要求。因此,立法程序的討論原則,乃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必要前提,亦屬民主原則的程序性要求之一。

公開透明原則的意義

立法過程、表決方式與結果必須讓人民可得知, 才能透過問責機制與公共討論,實際參與民主運作。

討論原則的核心精神

立法委員並非單一選民代表,而是全民代表, 必須在程序中充分表達、溝通與協商不同立場。

多數決的正當性來源

多數決不是壓制少數,而是在充分討論後, 讓少數在被尊重的前提下接受多數結果。

實務觀點補充

此一見解提醒,民主法治不僅關注立法結果是否合意, 更重視立法過程是否讓人民「看得到、說得到、問得到」。 若立法程序欠缺公開或實質討論,即可能動搖法規的民主正當性, 亦成為後續憲法爭議的重要審查基礎。

若您關心法律制定的民主正當性,或涉及憲法、公共法相關爭議, 建議先從程序面進行法律評估與分析。

前往聯絡我們|諮詢公共法與憲法議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