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狀品質參考(四)
…(摘要)
- 本件原告等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000,為不及一年之定期性債權:
- 按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。
- 次按,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民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。
- 查000同意書,清楚記載「…每個月以現金補貼0000…」,可見,該補貼係按每個月支付!
- 至於原告主張醫療費用有時會跨月,無法計算出每月金額若干,且每月金額並不固定,足證該請求權並非短期消滅時效云云。
- 惟,所謂定期給付債權,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見解,係指相隔一定期間繼續為給付的債權,除該條明定者外,任何定期性給付債權,其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,均包括在內。
- 且民法第126條所定者,為「定期」給付債權,而非「定期定額」給付債權,並不以每期債權金額均固定為必要,只要相隔一定期間(期間在一年內)繼續為給付的債權即屬之。故原告稱醫療費用並非固定,並不足以否定本件請求權為定期給付債權之認定。
- 至於醫療費用之計算雖然會達一段時間,且計算期間可能跨月,然醫院開立醫療費用單據則會產出於某月的某日,原告自得於取得收據之日 (請求權可行使之日) 之當月,向被告等人請求負擔該醫療費用之3分之1,並無跨月無法計算之問題,而被告亦有持續按月支付當月產生或當月取得收據之醫療費用3分之1之義務,符合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謂「相隔一定期間 繼續為給付的債權」之定義,故原告稱醫療費用有時會跨月,無法計算出每月金額若干云云,不足以否定本件請求權為定期給付債權之認定。